释义 |
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的章程 (五)股东(大)会决议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