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业主需要向法庭提供物管公司服务不到位的证据,主要是两方面:业主个人住宅中,物管本应上门解决的问题却一直未处理的,业主一定要记得拍照、录像取证,其后上门告诉物管,通过录音记录对方答复;另外,收集物管对小区环境服务不周到之处的证据。同时表明,因为物管服务打折,物管费不能按此前约定价格收取,要求降低物管费甚至不交,这时就很有可能得到法院的部分支持。如果业主不愿反诉,也可拿着该类证据直接和物业公司交涉。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五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