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是否算作事实婚姻? |
释义 | 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是不同的,法律只承认合法结婚的夫妻关系。同居期间的财产、精神和生活交往无法得到法律有效的保障。事实婚姻具有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以及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特征。 法律分析 需要说明一点,除了1994年12月1日之前的夫妻,无结婚证在一起生活的算作事实婚姻,之后再也没有事实婚姻的说法,有的只有同居关系或者婚姻关系,离婚后,在法律层面来说,你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已经结束,双方都算作自由人,所以即便是又住在一起生活,只能算作是同居,同居期间发生的任何财产,精神,生活上的交际,都没有法律可以有效的保证。因为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同居关系,也没有承认同居关系,所以不算是事实婚姻,只能算作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具有以下特征: (一)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欠缺婚姻的法定形式要件; (二)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即双方当事人具有终生共同生活的目的,并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 (三)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和禁止条件。 以上是你问题的回答, 拓展延伸 离婚后是否仍享有事实婚姻的权益? 离婚后,一般情况下不再享有事实婚姻的权益。事实婚姻是指在没有进行合法婚姻登记的情况下,通过事实上的夫妻关系而形成的婚姻关系。一旦离婚,夫妻关系终止,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也随之消失。离婚后,各方不再享有事实婚姻所带来的权益,例如财产共同所有权、继承权、抚养权等。然而,根据具体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一些权益可能仍然保留,例如抚养子女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在离婚后,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个人情况来确定各方的权益和责任。 结语 离婚后,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消失,双方不再享有事实婚姻所带来的权益。事实婚姻是指在没有进行合法婚姻登记的情况下,通过事实上的夫妻关系而形成的婚姻关系。离婚后,各方需要根据当地法律规定重新确定权益和责任,例如财产分割、抚养子女等。建议离婚后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2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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