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理商的竞业禁止义务是什么 |
释义 | 代理商是以为其他商人的经营活动和交易行为提供代理、媒介服务为业的商人。 代理商以代理为业,从事赢利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地位。 为避免代理商凭借其优势条件从事损害权利人的竞争行为,有必要为其设立竞业禁止义务。 如中国对代理商竞业禁止的规定散见于一些法规中,如《专利代理条例》第20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统一规定尚付阙如。 《劳动合同法》对竞业禁止适用范围、期限以及补偿方式均作出了明确规定,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禁止关系是怎样的 1、商业秘密保护是企业等部门对其未对社会公开的商业秘密采取的保护措施,而竞业禁止就是知悉企业的信息来源,技术秘密等情况的,禁止在离岗后的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同或者有竞争性的业务; 2、两者的法条规定不同。前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者是,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竞业限制补偿金过低怎么办 竞业限制补偿金低于法定标准的,有权要求单位补足。如果单位不给补贴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索要。最高法院关于劳动争议的解释四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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