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不得不当使用未注册商标 |
| 释义 | 法律规定不得不当使用未注册商标,包括以下情形:(1)不得冒充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是指商标使用人在未经商标核准注册的商标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加注注册标记的行为。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处在未经注册业为申请注册的商标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加注注册标记以外,还包括以下行为:在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后,在核准注册前,就在该商标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加注注册标记的行为;商标注册人超出其注册商标核定适用的商品范围使用该注册商标并标明“注册商标”或者加注注册标记的行为;注册商标因未办理续展手续而被商标局注销或者注册商标被商标局依法撤销后,继续使用该商标并标明“注册商标”或者加注注册标记的行为;(2)不得违反商标法中的禁止性规定。《商标法》第10条规定了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3)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对于不当使用未注册商标的行为,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一、申请注册商标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要对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3、申请的商标要能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 4、商标要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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