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骗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
释义 | “如实告知”是劳动合同中的重要内容,涉及工作条件、报酬等。如果用人单位故意虚假告知,构成合同欺诈。《民法典》规定,合同一般自成立时生效,但特殊规定除外。合同变更、解除等需办理手续的情况也适用此规定。未履行申请批准等义务的一方需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如实告知”的内容主要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劳动期限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如果用人单位对“如实告知”的内容作虚假阐述,且这种虚假阐述足以误导劳动者、使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应该构成了“合同欺诈”。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拓展延伸 被欺诈行为下签订的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被欺诈行为下签订的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根据法律原则,合同应当基于自由意愿和平等地位的基础上达成,并且各方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如果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即一方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以获得对自己有利的条件,那么合同的法律效力可能受到影响。 法律通常对欺诈行为持有严厉的立场,并提供了相应的救济措施。如果被欺诈方能够证明合同签订时存在欺诈行为,法院可能会判定该合同无效或可撤销。被欺诈方还可以寻求索赔,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或获得其他补偿。 然而,每个具体案件的情况各不相同,法院会根据具体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判断。因此,对于被欺诈行为下签订的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具体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结语 如实告知是劳动关系中的重要原则,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签订前如实告知劳动者相关信息。如果用人单位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误导劳动者作出错误的决策,将构成合同欺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欺诈行为下签订的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然而,具体案件的判断需要考虑各种因素,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律师获取具体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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