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违法线索发现 (1)举报发现。(2)巡查发现。(3)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4)媒体反映。(5)上级交办、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督办或者其他部门移送、转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6)其他渠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对于有明确违法行为发生地和基本违法事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应当填写《违法线索登记表》,载明线索来源、联系人基本情况、线索内容等,并提出初步处置建议,报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负责人签批。 2、违法线索核查和制止 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书面制止无效、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违法事实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将涉嫌违法的事实及制止违法行为的情况抄告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环保、市政、电力、金融、工商、安监、公安等相关部门,提请相关部门按照共同责任机制的要求履行部门职责,采取相关措施,共同制止违法行为;必要时,可以将有关情况向社会通报。 3、 立案 监察科长对受理案件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提出立案意见,责成有关人员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报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立案。 立案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行为人; (2)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 法规 的事实; (3)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4)属于本级本部门 管辖 ; (5)违法行为没有超过 追诉时效 。 4、调查取证 案件立案后,监察科长应及时指派办案人员(一案不少于两人)对案件进行调查。 办案人应广泛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有关 证据 。 5、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 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当起草《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6、案件审理 承办人员提交《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调查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 7、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处罚 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 案件经审理通过的,承办人员应当填写《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附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和案件审理意见,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确有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对于单位、个人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或者违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3)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予以结案; (4)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 管辖权 的机关,予以结案; (5)因不可抗力终止调查的,予以结案; (6)对于违法事实不成立、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予以撤案; (7)依法需要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行政纪律责任的,移送监察、任免机关; (8)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9)对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混乱的,作出限期整改、加强监管的具体决定;对国土资源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具体要求。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8、告知和听证 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由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应当制作笔录。 对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的: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用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期拆除违法用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听证告知和处罚告知可以一并下达或者合并下达。 9、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需要修改拟作出的处理决定的,调整或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按照本规程13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10、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 (1)当事人履行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履行。 (2)督促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督促其履行: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向社会公开通报;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3) 催告履行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前,应当制作《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 (4)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 ,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结案 符合结案条件的,承办人员应当填写《结案呈批表》,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12、立卷归档 涉及需要移送公安、检察、监察、任免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 国土局所有持有的处罚权力也仅仅局限在公民或者组织对国家土地方面有违法现象,所以对这些对象的处罚程序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做出不同的规定。若对国土局的其他方面有问题可以咨询网站 律师 。 法律客观: 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依法查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所应遵守的程序。决定程序主要包括一般程序、共同程序、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一般程序除了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外,其他行政处罚都应当遵循一般程序进行。一般来讲,对公民给予5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1000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等,应当适用一般程序。对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如果当事人与执法人员在认定违法事实方面有分歧,以致于无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也应适用一般程序。一般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调查取证。进行调查取证,必须坚持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既要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材料,也要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必要时,还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询问或者检查应当按规定制作笔录;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抽取的样品应当封存,并由指定的机构进行鉴定或保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需要保全的物证先行登记保存,责令当事人妥善保存,不得转移、损毁,行政机关在7日内对此作出处理决定。调查取证要坚持回避制度,凡是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都应当回避,不得参与本案的调查、处理。2.作出处理决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还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法律救济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还必须盖有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3.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共同程序共同程序是指适用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时应当共同遵循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1.调查程序。《行政处罚法》第3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处理行政处罚案件,首先应当进行调查,查明有关事实,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有关证据,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制原则的基本要求。2.告知程序。《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由于当事人往往并不了解自己应有的权利,因此法律要求行政机关在做出决定之前,有义务告之权利,这既有利于当事人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也可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3.陈述和申辩程序。《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作为有关事件的参加者和证人,最清楚整个事件的全过程,我们不否认当事人可能因害怕制裁而故意隐瞒歪曲违法事实,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不仅有利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行政机关全面、客观地了解有关事件,查清违法行为。因此,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必须保证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极和申辩权,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正确的应当采纳,错误的也不应因此加重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处理较轻违法行为、处以较轻的行政处罚时应遵守的比较简单的行政处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一般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这主要是指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无需进一步调查取证。2.有法定依据。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文规定,而且如何处罚也要有明文规定,否则不能适用。3.限于特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只有对公民给予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超出限额罚款或者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只能按一般程序办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内容:(1)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种类或者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的名称,并应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4)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当场交付当事人。(5)执法人员必须将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适用简易程序,也应当向当事人告知权利,允许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当场处罚不服的,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听证程序听证程序是《行政处罚法》新确立的一个程序,是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意见的一项制度。它在防止执法人员独断专行,加强行政机关内部制约方面有着积极作用。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听证程序主要适用于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并非必经程序,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但是否真正进入听证程序,还要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在法定的权利期间内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只有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时,听证程序才必须适用。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必须提前7日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