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应当对和解案件审查哪些内容 |
释义 | 1、人民检察院对刑事和解案件,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和解; (2)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诚悔罪,是否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数额与其所造成的损害和赔偿能力是否相适应; (3)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是否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 (4)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5)是否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6)是否符合社会公德。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九十七条 一、达成刑事和解后可以反悔吗 首先,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后,因为是在在司法机关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的,具有准司法效力。所以,通常是不允许反悔的,双方要积极履行协议。 并且,实践中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行为会按以下处理: 1、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甚至逃避的,会被严肃追究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法律责任,具体会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2、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情节严重的,会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拒不执行的刑事责任。 其次,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后,一方提出异议,经法院审查确认和解不具有自愿性、合法性的,法院可以认定刑事和解协议无效。 不过,双方签订刑事和解协议后,法院对以下内容会做审查: 1、审查执行和解协议是否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比如,双方在和解协议中约定不追究民事赔偿责任,也不追究刑事责任。因为涉及刑事部分,属于公诉案件,即使被告人获被害人谅解,法律上也不能免除刑事责任。 2、审查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履行和解协议的条件,是否存在被执行人利用执行和解拖延执行逃避执行的可能。 如果被执行人根本没有履行和解协议的条件,那么也会导致无法顺利履行协议,所以经审查会不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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