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服二审判决的上诉及抗诉的条件 |
释义 |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和抗诉,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和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 一、刑事案件二审就宣判吗 我国采用两审终审制,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上诉或者检察院的抗诉,二审法院都必须启动二审程序。但二审法院最终做出但决定并不一定是直接宣判。针对不同的情形会做出不同的处理。(一)维持原判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提出上诉或抗诉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如果认为原判量刑畸轻,检察院又没有提起抗诉的,也应该维持原判。(二)改判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三)发回重审对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第一审判决,二审法院除直接改判外,一般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二、维持原判是一审生效还是二审生效 维持原判是一审生效。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第二百四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应当参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和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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