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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四类案件是指哪四类
释义
    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四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院长、副院长、庭长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
    (1)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2)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3)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
    (4)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院长、副院长、庭长对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或者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但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院长、副院长、庭长针对上述案件监督建议的时间、内容、处理结果等应当在案卷和办公平台上全程留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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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0:0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