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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向检察院举报需要提供证据吗?
释义
    向检察院举报是需要提供证据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一、向人民检察院举报需要知道什么?
    (一) 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受理群众或单位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行为的举报
    (二) 受理举报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举报的范围是: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人民检察院接受犯罪人的投案自首。
    (三) 举报的方式
    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四) 对举报人的保护
    1、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2、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3、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4、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5、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五) 对举报人的奖励
    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经侦查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以上就是为您梳理的相关的答案,您明白了吗?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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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19:5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