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犯商业秘密权的种类 |
释义 |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在网络经营活动中,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妨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包括插入链接、强制跳转、误导用户修改或关闭其他经营者的产品、恶意不兼容等行为。 法律分析 侵犯商业秘密权的种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拓展延伸 商业秘密权的保护措施及法律责任 商业秘密权的保护措施及法律责任涉及到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免受侵犯以及对侵权行为进行法律追究的问题。为了保护商业秘密,企业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例如签署保密协议、限制员工的访问权限、加强网络安全等。此外,企业还可以采用技术手段,如加密数据、使用防护软件等,来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如果发生商业秘密权的侵犯,侵权行为可能会导致经济损失和商誉受损。根据相关法律,侵权方可能会面临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停止侵权行为等。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还可能构成犯罪,侵权方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因此,企业应该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合法使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结语 商业秘密权的侵犯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得到了明确规定,禁止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为了保护商业秘密,企业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如签署保密协议、限制员工权限、加强网络安全等。侵权行为可能导致经济损失和商誉受损,侵权方将面临民事和刑事责任。因此,企业应该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采取合法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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