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利用银行卡犯罪如何定性? |
释义 | 贩卖自己的银行卡可能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或出售、购买、提供伪造的信用卡都属于该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侵犯国家信用卡管理制度、具体行为表现、一般主体和故意追求非法利益。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法律分析 一、贩卖自己的银行卡属于什么罪 1、贩卖自己的银行卡的行为可能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行为人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等情形,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具体包括四种情形: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结语 贩卖自己的银行卡可能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都可能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根据法律规定,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并具有故意和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即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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