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火化证是否为死亡证明的认定? |
释义 | 火化证可以作为死亡证明之一,但最有效的死亡证明是由公安机关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根据《殡葬管理条例》规定,死者的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需携带死亡证明、户口簿和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并注销户口。对于在暂住地或未知身份的死者,户口登记机关将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在注销手续时,需缴销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法律分析 死亡公民的火化证可以作为其死亡的证明之一,但最有效的死亡证明是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殡葬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死亡证明由谁开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 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亡人家属的申报,也应给予办理死亡登记,如有可疑情节,可与死亡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查对。 发现来历不明或者过路途中死亡的人,户口登记机关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如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的,应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作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无法查明来历的,应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办理公民死亡注销手续时,缴销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单身独户的,还应收缴居民户口簿。 结语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民死亡时,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死亡证明的开具机构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包括医疗卫生单位、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殡葬部门等。在暂住地死亡的情况下,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将死者信息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办理公民死亡注销手续时,需缴销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单身独户)。 法律依据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二)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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