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视居住后的办案流程 |
释义 | 监视居住后的程序监视居住后的程序可能是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案件,也可能是检察院需要继续审查案件,亦或者是法院需要继续审理案件。这主要是由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权做出监视居住的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监视居住的程序 (1)监视居住的决定与交付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具体操作程序为: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提出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经领导批准后,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应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住址等身份状况,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事项和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执行机关的名称等内容,并向被监视居住人宣布。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还应当将监视居住决定书和监视居住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 (2)监视居住的执行与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如果发现有违反应遵守的规定的,应及时报告监视居住决定机关,以便考虑是否变更强制措施。 尽管监视居住是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但不能因此而将被监视居住人加以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公检法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此外对各级人大的代表实施监视居住时与取保候审的要求相同,也要注意遵守有关规定。 监视居住也有其解除、撤销和变更情形,其原因与取保候审相同,监视居住通常变更为逮捕。对监视居住解除、撤销和变更时,也要制作有关文书,向有关个人和单位宣布和送达。 任何满足法定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只要在法院还没有宣判最终的刑事处罚之前,都是可以提出相应的司法机关提出监视居住的请求的。该请求被受理后,只要犯罪嫌疑人遵守相关规定,那么被监视居住后通常是不会再被逮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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