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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绍兴校车标牌办理法律怎么规定
释义
    一、绍兴校车标牌办理法律怎么规定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领取时应当填写表格,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展开
    (二)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展开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
    (五)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领取表之日起三日内核发校车标牌。对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核对行驶证上记载的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对不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二、绍兴校车标牌办理费用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17〕104号)附件“二、公安部门。(二)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标准,由每本15元降为每本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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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23:1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