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谁 |
释义 | 自然人违法责任主体认定 实施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该自然人为违法责任主体。自然人包括公民和非公民自然人。依据《民法通则》关于公民(自然人)行为能力的规定,对公民(自然人)身份的认定,一般应以身份证明文件为准。《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公民(自然人)免于处罚和从轻处罚的条件,即不满14岁的自然人有行政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法人违法责任主体认定 实施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是法人的,该法人为违法责任主体。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依照《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成立。二是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是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等。 企业法人,一般是指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工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包括公司制企业法人和非公司制业企法人。其法人资格认定应当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准。 机关法人,一般是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各级国家机关,包括各级党政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和司法机关。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设立,具备法人条件,经事业单位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成立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其法人资格认定一般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为准。 社会团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包括两类:一类是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如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第二类是经核准登记才能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如各种协会、学会等。 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临时机构等实施违法行为的,设立该分公司、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临时机构的法人为违法责任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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