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 这些物品大致可包括:用文字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的书证,以符号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情的书证以用数字、画面、印章或其他方式表露的内容或意图证明案情的书证。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