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伙企业什么情况下要解散 |
释义 |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个人合伙清算法律依据 个人合伙清算法律依据如下: 1、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二、建立合伙企业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需要具备以下列条件: (1)有两个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或有限责任字样);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时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三、合伙期限到期怎么办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合伙期限到期后,有两种结果,一个是合伙企业解散,一个是继续经营。若合伙人不再继续经营,应当解散该合伙企业,若涉及继续经营,则合伙人重新签订合伙协议,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如合伙企业解散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八十九条、九十条的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合伙企业的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的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律规定进行分配。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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