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起讼离婚程序:
 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
 2、经立案大厅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后,立案法院应当发出立案通知书,并凭立案通知书支付诉讼费,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受理案件后,法院立案庭将案件移送民事庭审理;
 4、民事庭受案后,向对方发出传票,要求对方在某一时间到庭应诉,同时法院也通知出庭参诉;
 5、双方到庭后,由法院进行调解;
 6、法院通过开庭审理,作出准予离婚或者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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