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抵押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上的建筑物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分别抵押给不同债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抵押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2、前者的抵押效力及于建筑物所有权,后者的抵押效力及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债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要以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确定优先受偿顺序。风险提示: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将来取得房屋的期待权,这一局限性使在建工程抵押权的实现可能面临各种事实风险和法律风险,只有针对实际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综合、合法、科学、有效的措施,才能进一步发挥在建工程抵押制度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