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案件转入破产清算程序时,破产宣告应该起什么样的作用? |
释义 | 破产宣告对破产案件的进展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影响甚大。破产宣告对于破产案件的效果,就是破产案件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以前,债务人还可以通过和解或者其他方式(如取得担保、在短期内清偿债务)避免破产清算。而一旦破产宣告,则破产案件不可逆转地进入清算程序。破产宣告对债务人的效果在于对债务人产生身份上、财产上的一系列法律后果,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债务人成为破产人。在我国,被申请破产的企业,在破产宣告前称为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称为破产人。 (2)债务人的财产成为破产财产。破产宣告后,债务人的财产成为破产财产,即成为由管理人占有、处分并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破产财产在归属、用途和处置方法上都服从于破产清算的目的。破产财产作为一个财产集合体,受到破产法有关规则的保护。 (3)债务人丧失对企业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破产宣告后,债务人的财产和事务必须全部置于管理人的控制之下。破产宣告对债权人的效果,就是使他们获得了行使权利的特别许可。在破产宣告前,所有的债权请求都处于冻结状态。破产宣告后因破产宣告以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请求权,得依照破产程序的规定接受清偿。可见,破产宣告直接影响了利害关系人的重要实体权利。同时对于涉及国计民生的企业、对经济建设有重要贡献的企业,如被宣告破产,其后果对区域经济、行业领域影响很大,从效率与公正法律价值的考虑上,也应首先建立公正价值的目标,程序救济必不可少。加上社会保障机制的不完善,企业一旦进入破产程序,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任务将十分繁重。如果不能充分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可能会引起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需要设计一些救济制度以保障公正。另一方面,就破产程序而言,破产案件往往案情复杂,审理周期较长,如果不能及时审结,会给社会造成很大的负担,这在客观上要求加快程序的进程,以节约时间和费用。从破产法的规定来看,也是体现出了这种精神,规定破产宣告实行一审终审,一律用裁定的形式且不准上诉。因此可以看出,破产宣告程序体现出了效率与公正的博弈,对于两者的冲突,一方面在强调程序进行的迅捷的同时兼顾对公平的考虑,另一方面应通过救济程序的设置来保障公平。鉴于破产事务处理的紧迫性,用裁定的方式一审终审无疑能使问题得到较快的处理。但正当性与效率性往往是一种两难的选择,不允许上诉照顾到了案件处理的及时性,但却有可能牺牲该程序正当性的价值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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