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老人去世后办丧事流程 |
释义 | 丧葬办理程序: 1.死亡证明:当亲人去世后,死者家属或单位必须取得死亡证明: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医学死亡证明(或村居委员会出具);非正常死亡的,由区、县以上公安、司法部门出具死亡证明。 2.注销户口:死者家属持死亡证明书到驻地派出所注销户口。 3.联系火化: (1)打电话或派人前往殡仪馆或殡葬服务站联系火化,登记死者姓名、住址、年龄、性别、死亡原因、死亡时间、遗体所在地、死者户口所在地; (2)登记家属姓名、住址、电话、与死者关系等; (3)预定服务项目,服务时间。 4.接运遗体:按预定时间,家属持死亡证明在指定地点等候灵车接运遗体。 5.遗体火化: (1)遗体运送到殡仪馆; (2)遗体整容; (3)遗体告别; (4)遗体火化,选购骨灰盒、领取火化证明; (5)领取骨灰。 6.骨灰安放: 按选定方式安放骨灰,并领取骨灰存放证。此后,家属持此证明来公墓祭扫。 二、骨灰安葬方式 1.骨灰堂:室内骨灰架寄存,是目前骨灰安放的主要方式。 2.骨灰墙:在墙壁上砌格子,将骨灰盒放入,用石板封闭。 3.骨灰亭:亭式建筑,亭内、外墙可以存放骨灰,类似骨灰墙寄存。 4.墓地葬:选择墓地进行安葬。 法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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