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行申报还是扣缴义务人申报 |
释义 | 两个方式都可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一句话总结就是:11个税目中有10个税目是需要支付方代扣代缴的,另有5种特别的情况是要取得所得的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这二者当然有重合,如12万元申报。但整体的格局很清楚:以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很多人都忽略了这个词,什么叫“扣缴义务人”?就是说你在支付的时候是负有扣缴义务的,这个义务对于支付方就意味着法律责任,详细一点,如果你没有尽到义务的话,那么即使纳税人最后仍然补缴了税款,还是可能因为没有尽到扣缴义务而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这就是法律风险了。当然在实务中,站在税务机关的角度,如果税款确实已经入库了,一般是不会再去追究扣缴义务的问题。但是从支付人的角度来讲,把相应的法律责任寄托在支付对象的纳税能力和诚信上,无论是在合同约定上还是实务操作上都是任何一家谨慎的公司(个人)不愿意看到的。况且从各地税务机关的角度来讲,扣缴还是自行申报涉及税源的问题,就是扣缴的税款要交在扣缴单位所在地(股权转让除外),自行申报则不一定在扣缴单位所在地交了。一旦缴纳地点不同可能涉及在一处退税然后在另一处补税的成本,而且还涉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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