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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开庭原告不去可以重复起诉吗?
释义
    开庭原告不可重复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重复起诉需满足相同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请求的条件。法院开庭原告不可不去,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庭,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按撤诉处理。原告撤诉后可再次提起诉讼,但不得以未出庭为由重复起诉。
    法律分析
    一、开庭原告不去可以重复起诉吗?
    开庭原告不可以重复起诉,具体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百一十条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法院开庭原告可以不去吗?
    法院开庭原告不可以不去,原告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替自己进行诉讼,但若是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相关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委托代理人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一百四十三条按撤诉处理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根据现行民事法律的规定,原告不出庭可根据具体情况由人民法院做出处理。对于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撤诉后可以再次提起诉讼。但是原告不得以自己之前没有出席为由重复起诉。
    结语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开庭原告不可以重复起诉。一旦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满足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以及诉讼请求相同或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条件,将构成重复起诉。此时,法院将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原告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替自己进行诉讼,但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总之,根据现行民事法律规定,原告不出庭可由法院做出处理,但不得以此为由重复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五节 审判监督程序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四节 第二审程序 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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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4:5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