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了房子怎么过户给一个人 |
释义 | 双方携带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等材料,到房管局办理变更登记。 一、房产过户所需材料有哪些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办理房产过户需要以下这些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六)其他必要材料。 二、父母协议单独赠与儿子的房儿媳加名字有用吗 1、赠与协议签订后以及实际履行,现在房产属于儿子个人所有,如果要增加儿媳的名字,需要所有者即儿子同意。但男方同意后,房子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加名,婚前婚后各不同。 (1)婚后加名: 这种情况属于变更登记,市民只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明、《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申请书》等申请材料,共同到有管辖权的房屋登记部门进行面签后,即可办理相关房屋权属变更手续。免征契税、个税和营业税,仅收取房屋登记费和印花税等。 注意事项:如果是之前签订购房合同时没有写上两人的名字,之后办理两证的时候不能加名,需要在办理两证后,还清贷款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购房合同的名字和房产证的名字是一致的。 (2)婚前加名: 按赠与、买卖方式依据双方申请办理。 (一)赠与,夫妻双方需先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书,夫妻一方赠与另一方一半产权,之后双方携带房产证、身份证、公证书到中心办理加名手续; (二)买卖,双方需签订买卖合同,然后携带房产证、身份证、不动产完税凭证到中心申请办理。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接受父母赠与,如果在赠与公证书中,父母没有指明是只是赠与给子女个人单独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上退定为受赠人夫妻共同所有财产。 三、夫妻共有房产怎样转入一方名下 夫妻共有房产转至一方名下,应当由双方携带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等材料,向房屋登记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即使过户至一人名下,在财产分割时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重庆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变更登记按下列规定办理(一)房屋所有权人更名,须由房屋所有权人提交更名申请,单位应交验批准更名的上级主管机关的批文或有关证明文件;私人须交验更名的身份证或有关户籍证明;(二)析产、合并、无偿交换房屋,有关当事人应共同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提交记明析产、合并或交换情况、四至界址、权利义务等内容的协议或证明文件。单位还应提交主管机关的批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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