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的规定,不得 取保候审 的有两类人,一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 犯罪嫌疑人 ,二是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同时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都有是否取保候审的决定权,会根据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经济状况、案件性质、情节,可能判处的 刑罚 等情况确定 保证金 的数额。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法律客观: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