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什么 |
释义 | 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按照相关的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并且依法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制定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的特性和处理需要及时调整。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场所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 法律依据: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科学管理、绿色发展、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推动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组织建设生活垃圾消纳设施、场所,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管理范围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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