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缔约过失责任下的定金是否可以返还? |
释义 | 缔约过失责任定金是需要返还的。缔约过失责任一般会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行为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方有过错的,过错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没收定金吗 缔约过失责任一般不没收定金。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发生于合同没有成立或者无效被撤销的情形下,定金的适用要求合同已经依法成立。 缔约过失责任是适用定金吗 不适用。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是以下几个:(1) 须有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方应承担定金担保责任。如果没有违约行为发生,定金担保的目的就能够得以顺利实现。定金罚则适用于当事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 而不适用于当事人不适当履行债务的情形。所谓不适当履行债务是指当事人由于主客观原因,不能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在履行标的的数量、质量,履行的时间、地点、方式上不符合合同的约定。(2)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必须主观上有过错。这是定金与其他担保方式的区别之一。定金不仅是一种担保方式,也是一种合同责任方式,它的适用须违约方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双方当事人都违约时,不适用定金罚则,但要依法追究双方的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它可以是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也可以是合同成立并生效时。 已交定金的合同是否存在缔约过失 构成以下条件的话,可以认定为缔约过失责任:(1)须存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事实。(2)缔约当事人一方有过失。即缔约当事人一方对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具有主观过错,包括故意行为和过失行为导致的后果责任。这种过错主要表现为违反“先合同义务”。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自缔约人双方为签订合同而互相接触磋商开始但合同尚未成立,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或称附随义务),包括协助、通知、照顾、保护、保密等义务,它自要约生效开始产生。(3)缔约他方受有损失。即他方由于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遭受财产损失。如无损失发生,即无赔偿之必要。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失是一种信赖利益的损失,即缔约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发生,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等而造成的损失。(4)缔约他方所受损失与另一方的过失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即他方所受损失是由于另一方行为过错造成。【案例】原告林某欲购买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的商铺,于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5月11日期间,分别和被告双方签订《诚意认购单》三份,分别就认购的商铺位置、建筑面积、商铺单价、总价等进行了约定,并向被告缴纳定金6万元。协议说明:购买方为取得本商铺的优先购买权,登报开盘或接到电话通知三天内凭此单到出卖方售楼部办理相关手续,逾期该商铺不予保留,出卖方可另行销售,所交认购定金不退等主要内容。之后被告以商铺要整体开发为由拒不向原告交付商铺,原告遂诉至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林某与被告公司签订的《诚意认购单》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认购单载明的内容履行。由于双方未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开盘售房时应当依照《诚意认购单》优先通知原告,但被告并没有依照约定告知原告商铺整体开发的事项,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因此被告缔约存在过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对收取原告60000元,应当予以返还;关于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问题,因原告与被告之间约定的是优先购买的权利,被告在履行过程中,也没有违反约定将原告购买的商铺转卖给他人,故被告并没有存在违反约定的行为,因此原告要求返还双倍定金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因原、被告双方在签订《诚意认购单》时未约定缔约过失的责任,故被告应当按照原告已交款的20%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遂依法做出以下判决:开发商退还原告定60000元定金,并承担原告已付定金20%的缔约过失责任。 单务合同是否存在缔约过失责任 单务合同存在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出于某种非法的目的,以违背诚信原则、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故意隐瞒合同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故意签订无法履行或根本不准备履行的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无效是否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法定责任,主要是指行为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所要承担的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主要有:行为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情形;行为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情形;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该内容由 郑维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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