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新旧对比 |
释义 | 法律分析:新增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以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医疗器械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第五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遵循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科学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 删除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医疗盟械产规划和政策。等 法律依据: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2014 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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