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人能做别的公司股东吗 |
释义 | 可以担任别的公司的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的资格获取方式主要有具备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即可取得股东资格,成为公司的股东。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高管人员的资格禁止中指出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那么,股东资格丧失情形有哪些? 1、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如解散、破产、被合并;2、自然人股东死亡或法人股东终止;3、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4、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5、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购;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赠与、纳税、被善意取得等。 股权变更涉及的税务:1、企业所得税: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2、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1号)规定:(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3、契税:根据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4、印花税:按1991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执行,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 以上就是关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人能否做别的公司的股东的相关内容,你清楚了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高管人员的资格禁止中指出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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