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面对工伤认定,如何解决无证人问题? |
释义 | 工伤认定不仅依赖于证人证言,还可依据单位证明和其他证据,工伤认定申请需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劳动仲裁程序包括制作请求清单、联系调解、递交申诉书及证据、准备庭前材料、参加庭审、庭后和解或调解。工伤赔偿主要取决于工伤者的实际受伤程度和工作单位的相关报告,可通过劳动仲裁解决争议。 法律分析 一、没证人怎么办 证人证言只是一种证据,申请工伤认定,没有证人证言,有单位盖章证明的,或是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依然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办法》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员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出具事故报告及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员工本人或亲属可向属地参保或企业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个人申请工伤认定须携以下材料:员工和用人单位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员工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或工卡),员工或用人单位伤(亡)事故情况材料(如实叙述事故发生经过),有关旁证材料(如目击证人书面证明材料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常住地址证明材料等(属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工伤劳动仲裁的程序 (一)制作《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清单》; (二)与用人单位联系,可否调解; (三)向劳动争议仲裁递交《申诉书》及证据材料; (四)准备庭前材料并到劳动仲委阅卷了解用人单位的答辩意见等; (五)参加庭审; (六)庭后和解或调解。在我国的工伤赔偿机制中。主要还是看工伤者的实际受伤程度,和是否是在工作单位或工作单位授意下进行工作受到的工伤。不以人证为主,还是看工伤者的工伤认定报告和工作单位的相关报告为主。如劳动者对结果不满意的可进行劳动仲裁。 结语 工伤认定并不仅仅依赖于证人证言,还可以通过单位盖章证明或其他证据来支持。根据《工伤认定办法》,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申请,受伤职工或其亲属可以向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申请工伤认定时,个人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如劳动合同、工伤认定申请书、身份证等。工伤劳动仲裁的程序包括制作请求清单、与用人单位联系、递交申诉书和证据材料、准备庭前材料、参加庭审,最终可进行和解或调解。在我国的工伤赔偿机制中,实际受伤程度和工伤认定报告、工作单位的相关报告更为重要,如果对结果不满意,可进行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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