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告知他人保管人有解除权吗? |
释义 |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保管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保管期限,则保管人有任意解除权。而如果合同中明确了保管期限,则只有寄存人具有任意解除权。保管人的任意解除权效力是法定的,不需要规定。但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则合同中约定的任意解除权是合法有效的。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但有偿的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应按照约定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用。 法律分析 根据实际情况,保管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保管期限,那么保管人就有任意解除权。而如果合同中明确了保管期限,那么只有寄存人具有任意解除权。 一、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效力 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效力是法定的,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单方面享有的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对于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是不需要进行规定的,属于法定权利,但是只有几种特殊合同享有这种任意解除权,即不定期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货运合同、标的已公开的技术开发合同。而要注意的是,对于任意解除权也存在法律规制,即它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单独解除合同,因此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情况下,那么其合同中约定的任意解除权是合法有效的。 二、寄存人是否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第九百零二条规定,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用。 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之时同时支付。 拓展延伸 停车保管合同怎么写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停车保管合同书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停车保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2、车辆的基本信息; 3、车辆的保管时间、保管费应及其支付时间、支付方式; 4、合同违约责任即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结语 保管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合同中可以规定保管期限。若没有规定保管期限,则保管人有任意解除权;若规定了保管期限,则只有寄存人具有任意解除权。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效力是法定的,但需要注意法律规制。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但有偿的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应支付保管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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