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寄存合同中,只有寄存人能随时解除保管期限,无期限或不明确的,保管人也可解除。法律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物品,保管人可要求领取。约定期限时,保管人无特殊原因不能提前解除。 法律分析 只有寄存人有权在保管期限约定合同中解除合同。如果没有约定保管期限或约定不明确,则保管人也有权解除合同。法律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品。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保管期限或约定不明确,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品。对于已约定保管期限的情况,除非保管人有特殊原因,否则保管人不能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第九百条 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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