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是否包含任意解除权 |
释义 | 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是不包含任意解除权的,只能通过法定程序去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在制定合同时就约定了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自动解除;合同出现法定解除事由时,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法律其他规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无偿保管人应注意哪些责任与义务 无偿保管人有以下义务和责任:1、出具保管凭证;2、妥善保管保管物。但是因为保管人无偿保管,其所承担的是较轻的注意义务;3、除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一条规定,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第八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第八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一条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第八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第八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有哪些义务,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保管人的义务有: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2、个人保管义务;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4、返还标的物和孳息的义务。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1、第三人主张保管物权利的,保管人除依法保全或者执行保管物外,还应当履行将保管物返还寄存人的义务;2、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扣押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保管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你好问一下针对于保管和赠与谁举证 保管和赠与是由主张权利的一方举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一般来说是谁主张、谁举证。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请问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是否有时间限制 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不受时效限制,但是需要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行使,同时,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享有任意撤销权。法律规定的法定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书遗嘱一式几份?可以在里面写自己保管吗? 自书遗嘱书写一份就可以,没有份数的限制。但是订立自书遗嘱,除了内容有效除外,还需要满足形式要件,也就是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该内容由 王国强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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