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职时,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辞职劳动合同解除条件包括:未提供劳动保护、未支付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法律损害劳动者权益、合同无效、其他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若用人单位采用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或违章指挥冒险危及劳动者安全,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合同,无需事先通知。 法律分析 辞职劳动合同解除条件有以下几点: 第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第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第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拓展延伸 劳动合同解除条件及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解除条件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劳动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常见的解除条件包括:双方协商一致、达到合同约定的期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等。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还需注意以下事项:首先,应当书面通知对方,明确解除的原因和日期;其次,解除后需进行结算,包括工资、福利等方面的清算;最后,双方应保留相关证据,以防纠纷发生。此外,解除劳动合同还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确保合法合规。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人力资源专家的意见,以确保合同解除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条件包括未提供劳动保护、未支付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保费等。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用暴力或威胁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情况下,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时需书面通知对方、进行结算并保留相关证据。合法合规解除合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人力资源专家的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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