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长春是在沦陷期间膨胀起来的城市。 “九·一八”后,日本集中国内一批一流专家,采用欧美式建设理论,到长春进行规划设计。在两个圈中形成了真空地带,很多长春市生活在包围圈中,期待外逃。当时,市民外逃主要是三个口子:东边二道河子,出去奔吉林;西边红旗街,奔公主岭、沈阳,再就是北边的宋家洼子。 法律依据: 《国际法》 第一条 依照国际法,共处的各主权国家一律平等。它们只能对在其领域内的人和事行使管辖权,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从领海到公海的紧追权或者报复权)才被允许对在其领域外的人和事行使管辖权。各个国际法主体除受普遍适用的国际习惯法的规则约束外,不经它同意,不得令其承担任何外加的国际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