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民间借贷抵押房产如何公证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民间借贷抵押房产需办理公证。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到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符合条件则出具公证书。公证申请应向房屋所在地公证机构提出。申请人需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可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应告知法律意义和后果,并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抵押权实现需满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抵押权有效存在、债务未受清偿非债权人原因等条件。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民间借贷抵押房产如何公证 办理房屋产权抵押公证的,需要申请人提供房产证、抵押合同等材料,到房屋所有在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经公证机构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公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第三十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二、抵押权实现的条件 1、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决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 2、债权人未受清偿。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表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无论债务是迟延履行,还是拒绝履行,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权,使债权得到清偿。 3、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 4、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如果债权人未受清偿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办理房屋抵押公证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并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将出具公证书。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并向其说明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公证机构应在受理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但特殊情况除外。抵押权实现的条件包括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抵押权有效存在、债务未受清偿非债权人原因造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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