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担保物权优先于无担保物权受偿,包括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被执行人财产可被查封、扣押。拍卖所得应优先归担保权人,剩余用于清偿债权。担保物价值不足时,未还债权不再优先受偿。是的,有担保的债权就担保物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受偿。担保物权主要指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对被执行人所有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在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中,应当先优先受偿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如果担保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债权,未受清偿的债权不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四十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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