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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可以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复议吗?
释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既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内容规定“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的规定,可以向上一级交警部门反映,上一级交警部门依照执法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复核,如果认为原认定有错误,应当作出撤销或者变更的决定,指令原认定的交警部门重新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如果不服事故认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有法院根据当事人各方举证证明的事实,完全可能依据不同的责任分担比例作出判决。或者在收到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
    一、对事故认定书不服的情况
    对事故认定书不服不能提起民事诉讼,不服判决的还可启动信访程序,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可申请复核,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复核仅限一次。
    根据相关法律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凿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但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手中。
    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复核次数仅限一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给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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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5:2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