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按照法律规定,现实中有以下情形一般认定为承担全部责任:(1)追尾碰撞前车的;(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3)倒车、溜车后发生交通事故的;(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8)逆向行驶的;(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11)闯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该内容由 王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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