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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强制保险赔偿多个第三者容易出现哪些问题
释义
    笔者在执行过程发现存在下列问题:一是受害人起诉的时间和法院不一,法院难以合并审理因此,判决书或调解书的赔偿标准、承担赔偿责任不同,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对赔偿标准、承担赔偿的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配提出异议或申诉,影响执行结案效率;二是因受害人起诉的时间和法院不同受害人申请保全强制保险的时间和查封、冻结的顺序不同,在执行过程中就强制保险如何分配产生了很大的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应按照保全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另一种意见认为,强制保险是赔偿给同一个交通事故所有第三者的,不论是那一个法院审理的,是否是一份还是多份判决书或调解书,强制保险应按照赔偿额按比例进行分配。三是案件在审理前,受害人申请法院先予执行受申请法院将该车的强制保险的全部或大部划给申请人,其他受害人无法得到强制保险的赔偿。四是由于审理或执行的法院不一强制保险被一法院划拨后,其他法院无法追回,知情的受害人便抢着诉前保全,受理法院抢着查封、冻结强制保险,有的法院将强制保险全部划拨到该案件上或法院。给保险公司的理赔,法院的审理、执行造成混乱,个别法院还有重复划拨强制保险情况,至使保险公司和当事人提异议、上访等。《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对以上条应理解为:一是强制保险是国家实行的强制性救助制度;二是强制保险的赔偿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三是由保险公司在限额范围内对第三者(所有的第三者)予以赔偿;四是不足的部分再按照责任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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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3:5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