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租人对承租人有安全保障义务吗 |
释义 | 有。房屋出租人对承租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房屋所有人对于其所出租的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必须确保无危及人身安全、生命健康、财产权益的潜在危害因素,对于房屋内设施的安全隐患具有相应的维修、更换保障义务。 一、租客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有哪些? 租客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 1、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房屋租赁的目的; 3、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4、出租人不履行检查、维修义务,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二、租房合同怎么公证 租房合同的公证方法: 1、当事人应携带房屋租赁合同; 2、填写房屋租赁合同公证申请表; 3、向公证机关提供有关材料。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房屋租赁合同内容主要包括房屋地址、居室间数、使用面积、房屋家具电器、层次布局、装饰设施、月租金额、租金缴纳日期和方法、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租约等。 三、出租房屋的维修义务由谁承担 出租房屋的维修义务由出租人承担。租赁双方未在合同中另行约定的,租赁房屋的维修义务由出租人承担。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可以由承租人或出租人提出。出租人主动是指出租人为了防止出租屋过快老化折旧,平时主动维护房屋。承租人提出维修要求的,一般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内需要维修房屋和设施时,向出租人提出维修要求。出租人接到维修通知后,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维修。这里的合理期限应根据房屋损坏程度、维修紧迫性、出租人维修能力等具体情况确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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