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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宜昌电动车上牌新规定2020年
释义
    1.无论是现有还是以后购买的合标电动自行车,都必须在购买的30天内实名登记上牌,超期未申领号牌上路行驶的。
    2.办牌后的电动自行车,必须悬挂号牌上路,行驶应严格遵守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有关规定。
    3.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限期退出制度,退出期限不超过3年过渡期自2019年5月1日开始,至2022年4月30日截止。截止后仍上路行驶的,将依据《宜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26条处以500元罚款。
    法律依据:《宜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买之日起三十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购买电动自行车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登记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不收取费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派出所、销售商等处设立电动自行车临时登记点。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查验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依照实际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予以登记,发放电动自行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号牌;
    (二)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本条例施行前购买的,实行限期退出制度,退出期限不超过三年;限期内驾驶人应当遵守非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定,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三)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本条例施行后购买的,告知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限制退出期满后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驾驶人处五百元罚款;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接受处理后,应当立即发还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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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4:5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