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未成年人案件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专门机构或者指定的专门人员负责办理。 2、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 3、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相关组织和个人代未成年人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百零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中,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上述机构和人员实行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适应的评价考核标准。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等依法进行监督。 第一百零六条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