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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的不起诉有哪些分类?
释义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有以下三种情形:
    1.法定不起诉。法定不起诉适用于以下六种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酌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3.证据不足不起诉。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不起诉的适用前提是案件必须经过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酌定不起诉情形有哪些
    关于人民检察院酌定不起诉情形有哪些的法律问题。
    一、人民检察院酌定不起诉情形有哪些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当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现。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在确认犯罪嫌疑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时,还必须在其犯罪情节轻微的前提条件下才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犯罪动机和目的、手段、危害后果等情节以及一贯表现进行综合考虑,在确实认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更为有利时,才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刑律,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已经构成犯罪。
    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以下是刑法规定的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
    近些年来犯罪有不断上升的趋势,其中重大犯罪上升尤为突出。我们应当把工作重点放在重大犯罪上,因此,对那些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或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及时果断的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花大力气办好大案要案。
    相关内容:不起诉的种类和适用条件是什么?
    一、不起诉的种类及适用条件
    (1)法定不起诉:
    A、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B、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C、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D、依照刑法规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已告诉又撤回告诉的;
    E、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F、其他法律,法令规定的免于刑事处罚的。
    (2)酌定不起诉:
    A、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处罚情形;
    B、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C、嫌疑人又聋又哑,或是盲人犯罪;
    D、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
    二、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
    (一)审阅案件材料,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
    (三)听取被害人意见,
    (四)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
    (五)补充侦查。
    提起公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按照普通程序向人法院提起公诉,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
    不起诉的种类和条件:法定不起诉:又称为绝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诉至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三种情况之一。
    对于案件有一个法定不起诉还有酌定不起诉的内容,法定的不起诉涉及到多种情形,包括,实施的行为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行为的,或者是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等情形,还有一个酌定为不起诉的情形,比如因为正当防卫等实施的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审查起诉的法定期限有多长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管辖什么刑事申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管辖的刑事申诉如下: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法定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该内容由 谢露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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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11: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