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规定债权不得转让的情形 |
释义 | 有下列情况的债权不能进行转让: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发生的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不作为债权;属于从权利的债权。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如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就不可以转让。 一、债权转让当庭通知是否有效呢 债权转让当庭通知有效。 债权转让在诉讼过程中,当庭通知是有效的,当庭通知也是通知债务人的一种方式。法律规定债权转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限制性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受让人、国家、集体利益受损。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 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等等方面。债的非主要内容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但债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变更后,与原债不再具备同一性。 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 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转让人主体必须符合资格,即具有处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 4.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 根据债的有关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让渡的,其债权也应不可转让。一种是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不作为的债权、因继承发生的遗产给付请求权。第二种为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随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开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 5.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6.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续。 二、欠条转让的条件 为了保护平等主体之间的合法权益,债权的转让是有限制的,债权转让的条件是: (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二)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不作为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债权的内容,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让与,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是指民法典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债权禁止让与的规定。 (三)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四)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等方面。债的非主要内容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但债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变更后,与原债不再具备同一性。如经对方承诺,则成立新合同,已不属于债权转让的范畴。 三、债权待定状态是否可以进行转让 债权待定状态不可以转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让与应当满足债权债务关系已经依法生效、债权须有可让与性等条件,而债权处于待定状态的,不属于生效的债权范围,故不得进行转让。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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