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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五保户的条件及补助标准
释义
    五保对象,必须满足其一才可申请五保户:
    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无劳动能力的人;
    无生活来源的(包括捡垃圾者,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即捡垃圾者为有生活来源);
    老年、残疾、未满16周岁的村民。
    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五保对象的确定:应当由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镇政府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书》,凭《五保供养证书》享受五保待遇。
    一、申请五保户的条件是什么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 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 书面说明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 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例第一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 养证书》。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 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二、五保户的供养标准
    1、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
    (1)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2)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4)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5)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法律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 》第十条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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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3: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