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不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责,最高可判死刑。情节严重者可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利用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从重处罚。多次犯罪毒品数量累计计算。单位犯罪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法律分析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不论数量多少,都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以刑罚。以下任一情形之一者,处以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护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抵抗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者,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判处罚金,并依据各款规定,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且未经处理者,毒品数量合并计算。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该内容由 韦皖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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