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是否应该在当场公布中标结果? |
释义 | 中标结果一般不当场公布,招标人应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前30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改变结果或中标人放弃项目需承担法律责任。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按合同订立书面合同,不得背离实质性内容。 法律分析 中标结果一般不是当场公布。在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拓展延伸 中标结果是否应该即时公布? 中标结果是否应该即时公布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支持者认为,即时公布中标结果可以增加透明度和公正性,防止信息泄露和操纵,同时提供及时的反馈和参考。这有助于建立信任和信心,促进公共资源的合理分配。然而,反对者认为,即时公布可能导致不必要的紧张和不确定性,可能影响投标者的商业利益和竞争力。此外,某些情况下,保密性和安全性需求可能要求推迟公布。因此,应该在权衡透明度、公正性和商业利益之间寻找平衡,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公布政策。 结语 中标结果的公布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支持者认为,即时公布中标结果可以增加透明度和公正性,提供及时的反馈和参考,有助于建立信任和促进资源的合理分配。然而,反对者认为,即时公布可能导致紧张和不确定性,影响商业利益和竞争力。应在透明度、公正性和商业利益之间寻找平衡,制定相应的公布政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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